
上海禾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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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(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重新修订,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);
(3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(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,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);
(4)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9号,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,2019年3 月2日修订);
(5) 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》(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,2006年3月1日起实施,2019年8月22日修正);
(6)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,2011年5月1日起施行);
(7)《射线装置分类》(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年第66号,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);
(8)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,2017年9月1日起施行);
(9)《关于修改<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>部分内容的决定》(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,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);
(10)《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》(HJ 10.1-2016);
(11)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》(GB 18871-2002)。